章乃器在1957年
章立凡
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1957年那场政治风暴的前前后后,父亲始终是一位不断引起争议的人物。有的人激赏他那种刚正不阿的性格,誉之为“中国 骨头最硬的知识分子”;而在另一种场合中,他又被金口玉言地赐予“带着花岗岩头脑去见上帝的人”之类的“活谥”。成为这样一位集毁誉于一身的人物,或许是 他在历史上的幸运,但同时也是他在现实中的悲剧。 Continue reading
章乃器在1957年
章立凡
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1957年那场政治风暴的前前后后,父亲始终是一位不断引起争议的人物。有的人激赏他那种刚正不阿的性格,誉之为“中国 骨头最硬的知识分子”;而在另一种场合中,他又被金口玉言地赐予“带着花岗岩头脑去见上帝的人”之类的“活谥”。成为这样一位集毁誉于一身的人物,或许是 他在历史上的幸运,但同时也是他在现实中的悲剧。 Continue reading
When Judges Make Foreign Policy By NOAH FELDMAN, New York Times.
They have been called the “Fifty Cent Party,” the “red vests” and the “red vanguard.” But China’s growing armies of Web commentators—instigated, trained and financed by party organizations—have just one mission: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by infiltrating and policing a rapidly growing Chinese Internet. They set out to neutralize undesirable public opinion by pushing pro-Party views through chat rooms and Web forums, reporting dangerous content to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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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Li Fangping, a prominent human rights lawyer, is busy organizing victims of the poisoned infant formula scandal rocking China and offering pro bono help. But he is not planning to sue Sanlu, the formula manufacturer – not yet.
A case that in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attract swarms of lawyers eyeing the prospect of millions of dollars in damages is primarily a political, not legal, issue in China.
For reasons to do with China’s still-developing law and its authoritarian political system, lawyers are treading carefully around the Sanlu incident, in which four babies have died and nearly 53,000 suffered kidney problems after drinking adulterated powdered milk.
The government is seeking to forestall legal repercussions by pledging free medical care for all babies affected by the tainted milk. Mr. Li is holding his fire until he sees how fully that pledge is kept.
“We are still waiting to see how the government’s compensation policy works,” he says. “If consumers accept it there will be no need for a lawsuit” against Sanlu.
“Going to court is not the most obvious thing to do in China” to seek remedy, says Jerry Cohen, a top US scholar of Chinese law and professor at New York University.
Instead, Li and more than 70 other lawyers offering their help gratis are concentrating on cases where hospitals are not abiding by the Health Ministry’s public promise that treatment will be free. They are advising the parents of victims about the practicalities of claiming compensation from the government for the expenses they incur in treating their babies.
More than 1,000 parents have called Li and his colleagues, he says, complaining that hospitals around the country are charging to treat babies whose milk-induced kidney stones are below a certain size, or offering only a free scan but not free treatment, or denying babies treatment unless parents pay for a be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s promised to pay all the medical costs arising from the scandal, the extent of which is still being discovered: On Sunday a Hong Kong hospital reported the first case outside mainland China of a child found with kidney stones after drinking tainted milk.
But it is unclear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intend to reclaim the money they spend from Sanlu. For the time being, Sanlu and 21 other companies whose baby formula was found to include the toxic chemical melamine are offering victims no more than reimbursement for the money they spent on their poisoned product.
“If their children recover, and the government has paid for their healthcare, how can they sue Sanlu?” asks Liu Renwen, a legal scholar at the China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I don’t think many will try.”
The 1986 principles of Chinese tort law do not allow citizens to claim damages for moral or spiritual suffering – what US lawyers call “pain and suffering” – only material damages to compensate for medical bills, for example.
That is changing, however, and Chinese courts are increasingly granting moral damages. Four years ago two families from the province of Anhui won damages from another infant formula manufacturer whose substandard milk powder was blamed for their babies’ malnutrition.
Neither won more than $4,300 for their pain and suffering, however, which is hardly a large sum for major milk producers such as Sanlu.
“Damages are so low in China that companies can get away with it,” says Dan Harris, partner in the Seattle law firm HarrisMoure, which specializes in Chinese business law. “Why bother to recall if only 20 people are going to sue you and win $20,000 each?”
At the same tim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nervous about the political impact of legal cases where plaintiffs might air their grievances openly. In the Sanlu case, victims’ parents might ask why the company had been exempted from government inspection of its baby formula, for example.
When parents of children killed by their collapsing schools in the Sichuan earthquake tried to sue the local authorities, courts refused to hear the cases, and officials pressured families to accept out-of-court settlements as compensation for their children’s liv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believe this could ventilate well-grounded frustrations with the [ruling Communist] party, the government will not be too eager to allow access to the courts,” says Professor Cohen, the scholar of Chinese law.
“The record so far suggests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may be cautious in limiting access to the courts” in this case, Cohen continues. “Cases in very controversial areas and cases likely to cause class action litigation have not been allowed to proceed.”
Li, as he contemplates the possibility of a lawsuit against Sanlu, says that because “this case has become politicized, it is unclear whether it can be resolved through a legal process.
“The government is trying to ensure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y do not want to see all the victims’ parents to gather together, so they probably will not allow a class action suit,” he expects.
“Individuals should be able to sue companies,” Li argues, but in the interest of social stability “the government just takes money out of the national budget” to compensate victims of scandals such as the Sanlu incident.
“This kind of remedy will last for quite a while,” he says.
In a week, the financial crisis of 2008 changed everything — and now comes the cleanup: if the administration’s $700 billion Wall Street bailout plan is approved by Congres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see changes to its political economy that were unimaginable a week ago.
—Time Magazine,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a Clean-Up That Changes Everything
Executive compensation in China:False options
From The Economist print edition
HOW executives are rewarded is one of the many mysteries of China’s increasingly powerful companies. Unravelling it is important, not least because it should help to explain corporate China’s transformation Continue reading
《劳动合同法》的负面效应是如何产生的
作者:孙立平
在进入利益博弈时代之后,如何形成良性而有效的利益博弈机制,是我们这个社会面对的一个严肃课题。近段时间围绕《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种种争议,为我们认识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劳资关系成为我们社会中一种普遍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改革之前的再分配时代,整个社会的资源都集中在国家的手中,然后再按照某些原则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几乎所有的企业和经营性资产都是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员工与企业的关系实质都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那样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劳方与资方的关系。而我们许多处理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准则,都是依据这种情况确定的。比如,在《宪法》中有关员工罢工权利条款的取消,理由就是企业都是国家的,因此罢工不是罢企业的工,而是罢国家的工(多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我国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中倒还都有关于公民有罢工权的规定,反倒是改革开始时的1982年《宪法》取消了公民罢工权的规定,同时将原来的罢工权看作是文革式的大民主加以否定)。
但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进行,市场开始取代行政权力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企业产权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劳动力等要素的日益市场化,劳资关系便开始成为我国社会中的一种基本关系。有资料显示,在2006年,广义民营经济中的就业人数达到37409万人,占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为 85.3%。同时,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进行,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也越来越具有资方和劳方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好劳资关系,处理好劳资矛盾,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需要正视的是,当劳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下确立之后,资强劳弱的格局也就逐步形成了。这当然首先是在于资本相对劳动本身就是一种强势的力量。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资本所具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其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市场上所拥有的主动权等决定了其本身就是强势的。而在我国的具体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对于资本的过分呵护和偏袒,社会对于资本的过分崇尚和偏爱,也更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的强势。而在另一方面,劳方却开始处于明显的弱势状态。尤其是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劳动者在市场中几乎是处于一种无法自我保护的状态。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创造出来的大量财富的分配日益失衡:劳动者的工资被压到十分低廉的程度,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所得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劳动者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处于很低的水平,在有的地方或企业,甚至这些福利和保障完全付诸阙如;一段时间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愈演愈烈,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高达1000亿元;近些年来,由于劳工权益受侵犯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事实表明,失衡的劳工关系,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使企业的发展、产业结构的提升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陷于困局。
《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标,无疑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这部法律的迅速出台,无疑与劳资关系失衡的日益严重有着密切关系。有人曾经指出,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披露,是导致《劳动合同法》迅速出台的直接因素之一。
但自《劳动合同法》全文公布以后,一些企业主和学者的质疑之声就一直不断。可以说,这部法律是近年来引起争议最多的立法之一。一部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是导致近段时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明显的消极影响。有学者预言,这部《劳动合同法》脱离目前中国的实际,最终将沦为一部“观赏法”,在实践中将得不到执行。而在实践中,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应对“新劳动法”的招数层出不穷。据有关报道,一些企业用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深圳华为“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风波。在今年全国“ 两会”上,政协委员、香港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提出取消无期限合同等条款的提案,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这项提案实际上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企业主或资方的声音。
对于企业界或资方的质疑、异议或暗中抵制,也可以有很不相同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维护的是劳方的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可以将资方的这些质疑和异议简单看作是他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作的必然努力。但如果我们考虑到该法出台后所产生的某些实际效果,就可以看到,上面的结论也许过于简单化。据公开报道,《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近日也表示,《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少数缺乏竞争力的雇员,牺牲了大多数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使劳动关系凝固化——企业用工易进难出、多进少出,或者只进不出。更为严重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同时损害了企业和雇员双方的利益。因此,对于上述质疑,我们也许不能简单将其归结为资方由于利益关系形成的狭隘之见,而是应当对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加以正视。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正视,并不意味着要认同和容忍此前对劳工权益的侵害,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也不意味着像某些人所暗示的那样,应当继续以牺牲劳工权益的方式来度过目前的经济困难,就像过去几十年中以牺牲劳工权益来换取经济的快速增长一样。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明确《劳动合同法》的负面效应究竟是如何产生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分辨一下对《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异议是必要的。对该法的批评和异议有很多,其所持的理由也完全不同。经济学家张五常在一篇文章中称,“《劳动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合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张的看法具有一定代表性,即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对市场的不合理的干预;经济学家郎咸平在杭州演讲时则对《劳动合同法》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批评,他认为新劳动法仓促出台造成了企业和工人双输的局面。他说:“《劳动合同法》本身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我个人是非常支持的。但是,首先,拟定好后竟然没有通过大面积的论证。第二,竟然没有通过试点。”这种看法与张五常的批评有明显不同,即肯定劳动法本身,但认为出台的方式有问题;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趋向,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目前的情况下,这部法律有可能对中国的制造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并且造成大量失业。结论是,这副药下得过猛;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具体条款都是好的,代表了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势,但出台有点过早,或者说是有点超前。但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也许并不在于上述方面,或者甚至可以说,并不在法律的本身。
我认为,讨论《劳动合同法》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那就是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近些年来劳资关系失衡的事实,应当正视以有力度的方式保护劳工权益的必要性。正如笔者本人多次指出的,这不仅仅在道义上是必要的,甚至也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问题是,对劳工权益的保护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机制来进行?如何能通过这些方式和机制来实现劳资利益的相对均衡,从而获得共赢的效果?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情况来看,立法都仅仅是保护劳工权益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作用有限的方式。除了这种方式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劳方和资方进行协商、谈判和博弈的方式与机制。而立法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这些方式与机制。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的症结就很明确了:我国是在劳资双方协商和博弈机制缺失并由此造成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出台这部《劳动合同法》的;在《劳动合同法》本身,注重的也不是劳资双方协商与博弈机制的建立,而是力图制订劳资关系的具体标准,力图将本来应该在劳资协商和谈判中解决的具体问题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来加以解决。这样就将法律无法承担的任务强加给了法律本身。
需要看到,要协调劳资关系,立法的机制和谈判协商的机制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机制,其本身的特点、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不能解决的问题,都是不同的。法律的特点是其权威性,要维护的是底线和其他解决方式的机制。如果将劳资关系中的许多具体问题,特别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会有很大差异的问题,都试图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必然会造成法律的僵硬和无法实行。相反,对于解决劳资争议来说,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则会具有更强的灵活性。近年来浙江温岭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温岭市的具体做法是,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工资集体协商从企业层面上移到上级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这样工会就可以与行业或者区域企业组织的代表就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能够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弱、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解决方式能够考虑到一个特定地区或行业甚至一个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能够保障劳资利益的均衡。比如当年新河镇羊毛衫行业的工资协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谈判中,工人代表提出的横机工的工价是每件10.5元。资方提出的答复是“根据行业情况,这一工种的工价每件9.35元是合理的”。经过三轮谈判之后,在行业工会协调下,双方达成了折中方案,都接受了每件10元的工价标准。这个标准大体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劳资双方的谈判与博弈,仅仅依靠某些固定的法律标准,是很难形成这种灵活性以及建立在这种灵活性基础上的劳资利益的均衡的。
因此,在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的时候,我们必须走出这样一个误区:用一种统一的法律方式来解决劳资双方的问题,从而力图避开劳资之间的协商、谈判和博弈。事实上,要协调劳资关系,立法的机制和谈判协商的机制都是必需的,甚至都是必不可少的。
孙立平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Thslping@263.sina.com
文革落幕,法学重生,不知不觉已逾“而立”。三十年于人生、于学术积累与变革,不算短了。今天我们来回顾和展望,我首先想到两点常见的误会,可以敲 敲,做个引子。第一,是说法学是“经世致用”的,法学院应当偏重职业技能训练。因此就拿实务部门的一些指标来衡量,结果如何可想而知;课本上的概念定义学 理分析,也仿佛仅仅是纸上谈兵、教条主义了。其实职业技能,例如博大精深的“关系学”,哪里是纸上谈得清楚的?所以叫作“实践理性”,要人去实践中摸索、 掌握。再如律师接案子办案子的手段、法官“背对背”调解纠纷的分寸,只能让学生跟着实习,见识见识,谁会课堂传授?
第二,也是出于“经世致用”的迷思,好些人把法学看作替政府出主意、给立法者当幕僚之类的光荣业绩。但是,学问与官僚政治最好隔开一段距离。政治是 摆弄人、与人斗的智慧,有人生来就会,不用学。还有的像拿破仑,雄才大略,一尊尊大炮做他立法的资本,《民法典》服从的“硬道理”。法学一旦“经世致用 ”,就跟法律这件“政治的晚礼服”闹混淆了——闹得神州大地法学院星罗棋布,硕博人口世界第一,作弊抄袭家常便饭,法治话语充斥媒体,终于成全新法治的一 翼。这倒提醒了我们,若想总结三十年法学的得失教训,看清前进方向,不妨从新法治的基本策略入手,细加考察;或可推动中国法学反思并抵制受法律保护的学术 /教育腐败,摆脱羁绊,重新出发。
下面我就抛砖引玉,分三题谈谈想法。
一、王元化先生的思考
王元化先生晚年,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曾与林毓生教授讨论,引一句诗概括:“世界不再令人着迷”,指的是“文明的物质化、庸俗化与异化”,并为之感 到“深深的忧虑和悲观”。“文明”大约是委婉的讲法,实指现代资本主义。自从资本主义建成“消费社会”,它所固有的种种病症,如物欲横流、极端个人中心、 好莱坞式的愚昧和低级趣味,就开始加速向全球输出。冷战一停,更是变本加厉。西方哲人多有阐述,并成为“西马”与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人文社科各个领域的一 大话题。因此就理论而言,似乎纯是西学上的问题。但是,王先生的出发点不同。他关注的,不是将那“文明”的百态或变态以中国为例,再添一段注释,而是异化 背后的现实,转型中国同那“文明”接轨的困境:曲曲折折,好不容易一只脚踏进“文明”的边陲,却立即受到它许多伤害,究竟出路何在?
王先生的忧思,大概从九十年代中就开始了。九六年汪丁丁先生离开港大,在《读书》杂志著文,分析当时香港大学教育的殖民地心态和商业价值取向,如何阻碍了 学术进步。文章真知灼见,王先生读了,却想到更大一个问题。他担心,就其“负面部分”而论,“香港教育的今天恐怕将会成为中国教育的明天”(王元化,页 281)。不幸言中了。十多年来,中国的大学教育“香港化”“产业化”不算,还陷入了香港早已铲除的大面积腐败,开足了历史倒车。王先生还想到年青的深圳 大学。深大号称“按照香港模式建立”,一切以实用为先,故不设历史系,因为“历史专业对深圳毫无用处”。王先生引龚自珍语,叹道,“灭人之国去人之史。如 果自己先把自己的历史去掉了,那才是可怕的事”(同上)。可知他的理论探索,绝非钻象牙塔的兴趣,而是针对时弊而起的。
“去人之史”,在今日中国,实际是“文明”得以输入、建设而异化的一项先决条件。因为那建设/异化不是凭空发生的,它需要友善的“投资”环境,包括 逐步开放的市场和各样优惠特权,以及与之匹配的立法。除了进口一个叫人羡慕攀比即摹仿复制的对象(“文明”),它还营造了一个剥离出历史,只存在于意识形 态的虚构的主体,即法律程序意义上的“公民”,又名“理性人”,来遮蔽社会生活中分属不同阶级的一个个的人。而我们知道,以“程序正义”掩饰腐败、消弭抗 争,用私有产权的回溯实施改写历史,不是别的,正是新法治的基本策略(详见拙著《政法笔记》)。
所以,王先生晚年对“文明”异化的反思,跟八十年代知识界关于“人性”异化或人道主义的讨论,方向正好相反。他抛弃了后者天真的自信与乐观情绪,把 改革的成败、几代人的强国梦,放在了产权复辟于“文明”边陲的历史大视野中,从而间接触及了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所未能解决的核心问题。而反抗“去人之史”, 归根结蒂,乃是反抗对那核心问题的遮掩、改写和遗忘。又因为这反抗在现时必然是弱势的、孤独的甚而充满了绝望,王先生的“深深的忧虑和悲观”,在文化意义 上,便接近了鲁迅先生的精神,尽管他对“五四”先驱的“思想片面性”是持批评态度的。
二、新法治话语的寄生
法制改革最初的动力,来自对“十年浩劫”纲纪废弛的反拨,故谓“拨乱反正”。具体做法,是粗线条“原则性”的立法,重建司法机关,恢复律师制度和政 法院系。在话语层面,则以“人治”象征必须根除的极左路线,代之以一种灵活的工具主义“法治”。为夺取“政治正确”的高地,这新法治的学理化的第一步,便 是小心翼翼地重新解释马列经典中的片言只语。通过一系列微言大义的“论战”,从区分“人治/法治”、争辩国家法的“阶级性/社会性”,直至“权利本位”替 换“义务本位”写进教科书,“公民”成为法定人格、私有产权和缔约自由的主体,渐渐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才失去了实质意 义,蜕变作形式平等的“程序正义”。同时,随着《民法通则》(1986)颁布实施,开始大量输入(即复活)解放前旧法治的术语和法条解释技术,形成了中国 法学与法律教育的法条主义主流。
新法治之强调权利法定、私有产权和程序正义,好处是明显的。它可以帮助压抑或消解政治意识,放逐道德理想,从而模糊关于改革的方向与步骤的争议,绕 开官方理论一时不便触碰的难题。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说的便是这一件为产权复辟“护航”的历史任务。这忙于护航的新体制,虽然在“学理”上划归 了大陆法系(相对于英美普通法),其政法架构和实际操作却完全是“中国特色”或“人治”传统的。只是在立法技术、表层分类和一般法律术语上借鉴了外国:起 初是苏联、德、日,现在是美、英。
“学理”同架构、操作脱节,意味着新法治只能侧重于立法、法条诠释与宣传教育,即建构意识形态,而非解决具体问题。本本上写着的那些个公民权利、诉 讼程序、举证规则,也就往往难以落实,取代不了“人治”时代“遗留”的做法,更不消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了。几乎每一场改革措施的出台,试点铺开,乃 至大案要案“严打”“双规”,都不属新法治管辖。立法,只是事后追加的一个正当化程序,普法宣传的频道节目。追加既是惯例,“摸着石头过河”打政策“擦边 球”,就绝无违法违宪之虞。
在此意义上,新法治可说是现行政法体制内的一种寄生性话语;是专门用于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掩饰社会矛盾、输入“文明”的精巧设计。表面看来,中国教 育的“香港化”——其实远甚于香港的功利主义,却没有其教职员廉洁敬业的道德自律——是转型社会的局部病症:某些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改革家经验不足,未能 预见或制止“产业化”的危害,等等。故而只消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即可踏上正轨,直奔“世界一流”。但问题远非那么简单。教育,尤其大学教育,是精英话语和 人才规训的主要阵地。这阵地若要由新法治来占领,就必须重构意识形态,排挤不同价值。因此“去人之史”的第一步,便是将受教育者改造成“公民”,给他灌输 个人中心、权利至上、贪图享乐、锱铢必较的资本“理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必须屏蔽政治意识、贬低道德立场、取消学术与职业的伦理标准。其结果,便是 今日大学腐败丛生,半是商场半是官场的“物质化、庸俗化与异化”。
我说“寄生”,是借用卡夫卡关于依地语的一个比喻。
依地语也叫意第绪语,是从前东欧犹太人的社区日常语言,犹太民间文学和大众戏剧的载体。它其实是德语的一门方言,中世纪犹太人的发明;他们往中古高 地德语掺进希伯来词汇和表达法,用希伯来字母书写,犹太拉比称之为“德国话”(loshen Ashkenaz)。在卡夫卡时代,布拉格的中产阶级犹太人爱说德语,看不起依地语。卡夫卡讽刺道:依地语最让中产阶级厌恶了,因为它“没有语法”、野 蛮;竟然“寄生”于一位高尚的“宿主”即德语,靠着“偷盗、征用、移入[希伯来]语汇”而存活,以至不破坏宿主的语法,就无法译成德语。而要真正懂得依地 语,却只能靠犹太人寄居他乡的感觉与心灵(德勒兹/迦塔利,页56以下)。
新法治在政法体制中的运作“存活”,很像是依地语的寄生。它通过输入“文明”的术语口号,如物权、名誉权、知识产权,还有法治、人权、宪政,让宿主 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逐步接纳“普世价值”,产生一种混合话语,以应付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局势。而且,同依地语一样,这寄生话语每一次“译成”宿主话语, 宣传实施,都免不了破坏后者的“语法”规则。但新法治既是“文明”的输入与寄生,它同宿主话语所依托的价值理想就随时可能发生冲突。故而政法体制的有效运 作,须取决于两者维持动态的平衡。若以法国社会语言学家高拔尔(Henri Gobard)的功能分类理论观之,就是各守各的“领地”:宿主话语负责维持官僚体系运转、招商引资、处理纠纷等具体问题,领地极广,称为“媒介型 ”(vehiculaire)语言,即全社会通行的官话。寄生其中的新法治话语,则是统编教材和主流媒体的宠儿,主要用来掩饰社会矛盾,安抚居住在大中城 市的“白领”人口,传播他们的信念趣味,描绘他们的利益立场,称为“所指对象型”(referentiaire)或专事意识形态生产的话语(同上,页 51)。
明白了这一层关系,一些困扰法学和法律教育的老大难问题,就不难揭露病根了。比如为什么主流法学几乎是清一色的教科书编写法,面目雷同,概论加法条 诠释和比较,基本不发掘回应学术问题。再如博导教授抄袭论文,单位极少惩处;歪风猖獗之下,只能由受害人出面,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将后者的腐败行为 (即对学术共同体与公共利益的侵犯)变成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著作权名誉权官司:不仅让大学和主事者脱卸责任,还给司法腐败以可乘之机。这些灾害,原因很 多,归咎于行政部门“养鸡场”式的管理,也没错。但如果从“所指对象型”话语生产的角度考察,则以编写教科书充当学术、鼓励抄袭、容忍腐败、回避问题,诸 如此类,实为灌输与巩固新法治意识形态的成功策略,现阶段产权复辟输入“普世价值”的不二法门。
这意味着什么呢?我想可以作这么几点观察。
首先,因为新法治的寄生仰赖“普世价值”的宣传,而非具体问题的解决,为了遮掩这一窘境,它只有不断把具体问题转化为意识形态说教,才能保持并扩张 自己的领地。所以,主流法学作为新法治的话语产物,就特别强调言说者的意识形态立场,而不愿关心事实的真相和细节;其法条主义论述便有“很强的教义倾向 ”(苏力,页125),总是把问题说成是立法的不足或体制的滞后,却懒得下功夫调查研究。
其次,这教义与实践的分裂,又不免削弱了“普世价值”的感召力和工具价值。而且随着腐败愈演愈烈(学术与教育领域亦不例外),新法治就很难继续把责 任推给宿主,而不独立承担责任。毕竟,腐败者大多享有完备的法律保护,包括利用法律“漏洞”和繁复的程序障碍;法治“跛足”,只会促使更多的老百姓喊冤上 访,转向传统“人治”的渠道。结果,每逢宝马霸道名车撞人,专家意见开脱罪犯,《物权法》草案争议不休,《劳动合同法》变成具文,都引发了政治意识、阶级 觉悟的复苏,法律丧尽尊严。
最后,由于寄生“文明”的先天不足并陷于腐败,政法体制的实际运作或话语实践,便形成了一个多元的、多方利益驱动、各个阶级不断谈判的局面。并且, 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谈判者(包括新法治的受益人和从业者们)无须也从来没有依循那“文明”的“普世价值”的规则。换言之,“皇帝的新衣”之所以还好好 披着,天天赞赏,正因为它从根本上说是不碍事、无大用、“漂亮”而已,而未必是它骗得过大人。这多元话语的建立和实践,便是三十年改革的一大成就。如果妥 善运用,应对“文明”的挑战,则转型中国就得了机遇:她不必注定了沦为新法治的独占领地,如王先生担心的,一条道走到黑,异化、庸俗、物质主义;她有可能 拒绝“香港化”而重新出发——“多难兴邦”,跨越那“文明”的边陲。
三、如何反抗“去人之史”
以上我们讨论了新法治的寄生策略,它同高度“产业化”、意识形态化的法律教育,及彻底官僚化而滋生腐败的学术体制的关系。我这么观察,仿佛法学的前 景很悲观了,其实不然。学术体制跟随政法体制,也在形成多元话语的互动。新法治在大学的行政规划、基金收买和山头权威时时陷入腐败丑闻,正好给中国法学的 重新出发,开拓社会批判,留下了空间并刺激理论想象与创新。所以展望未来,并非一团乌云而不透阳光。学术前沿和进步,首先是少数人的事业。
近年来一个显著的进步,就是社会科学的理论方法加盟法学,受到年轻一代精英学者的欢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进路,相对于教科书“概念法学”有 个明显的优势:便于国际交流,提出有学术意义的问题,立足学术前沿。更重要的是,从现实问题和社会矛盾(而非法条术语或立法者的意愿)出发,选题研究,可 以展开对法治话语各个侧面的批判,既推动改革,又提升学术。
然而最大的挑战,不在体制内的腐败和控制(如买卖学位、竞贿评估、大小山头争夺资源),而是全球化即全球美国化的形势下,中国法学整体上的边缘化、 殖民地化,或王先生预见的“香港化”。由于新法治处于寄生状态,意识形态领地有限,依靠“普世价值”维生,无鉴别无批判地输入美国的法律学说和视角立场, 就极易蔚成潮流。于是,跟商贸投资金融等领域的立法一样,主流法学在话语层面已广泛接受美国的影响,跨入了“美国时代”。需要指出的是,这并非中国独有的 困境。欧洲和日本早已经历了美国法律学说和问题视角的全面“入侵”。何美欢教授曾有详尽的介绍,并引述欧洲法学家的评论:“二战后,欧洲法律以及对法律的 理解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几乎全部是从美国开始的”;“几乎所有新问题都是先在美国被发现和讨论后”才传到欧洲(何美欢,页23,25)。只不过,欧洲和 日本的地缘位置,不在那“文明”的边陲;美国化的学术与“国际规范”,其利弊取舍,对于它们,和中国是大不一样的。
有鉴于此,中国法学,至少其前沿精英,就应当在拒绝学术腐败的同时,培育强烈的政治意识,关注民族利益,敢于担当历史责任。像王先生一样,把理论探 讨的出发点放在中国的现实,而非任何“国际规范”或“普世价值”。如此,法学才能够触及历史真理,即上升为史学而承载民族精神,加入一个伟大的学术传统。
这后一点,或许会引起一些迷惘跟抗议:法学怎么成了史学?是这样的。法学的根基,不在法条学理、办案审判等“经世致用”技术性知识。这些知识当然有 用,应该研究;事实上,也是法学家日常的工作,政府和基金会支助的项目。但是不出十年二十年,今天我们阅读参考的那些立法原理、司法学说、案例分析,甚至 大部头多卷本的权威著作,无一例外,都会过时,被后人重写或遗忘。道理很简单,法律永远在变动之中,是一个新陈代谢的系统,时时在修订、增删、废止。这在 转型社会,新法治寄生的中国,就更明显了。所以无论中外,称得上法学的传世之作,历来只有两类:一类有点勉强,就是选入课本逼着学生啃的那些哲人的片段论 述(商鞅、韩非、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纳、霍布斯、洛克、康德、黑格尔等等);另一类研究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演变,则属于广义的史学,即优秀的 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著作。而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恰是新法治的开端,其寄生之曲折、影响之复杂、掩饰的策略、面临的困境,连同职业道德伦理责任的崩溃和腐败 化为权利之崛起,正是一流法史的素材与课题。
我希望,将来能有幸读到一部或两部这样的历史——给人以睿智、洞见和悲剧意识的历史。这任务原本是属于我这一代的,然而亲历者未必眼明,且“伤亡” 如此惨重,委实不敢乐观。现在,当法学重新出发之际,或许可以寄希望于来者中的俊杰,愿他们“有一双治史的眼睛”,“不为历史的现象所迷惑,不为议论家捉 弄”(陈旭麓先生语)。因为,中国法学和法律教育须具备起码的史识,才能走出新法治话语的寄生领地,抗拒“灭人之史”;才能使受教育者如自由的雅典人那 样,获得为有效履行公民义务、投身公共政治而必需的美德和智慧。否则,当“文明”建成异化之日,凡自称其公民者,必再一次受到立法者梭伦的谴责(《残篇》 之十一):
将来你们感到悲伤,做错了事,
不要把责任推给众神;
是你们自己把力量交给了[僭主]……
人人跟随这狐狸的脚印,
大家脑子空空,
只晓得听他摇舌,花言巧语,
从来不看他实际的行动。
附识
王元化先生我只见过一面,十三年前,在先父的追悼会上。记得他深情地回忆了“一二九”运动和三十年代清华园的生活。还谈到解放前夕,他在上海地下党 文委编《展望》周刊,先父在同济的文法学院执教,是撰稿人,但因为“地下环境”,并无往来;其后岁月颠扑,直至文革结束方才相见,等等。之后,又寄来他同 先父的合影。从此,王先生的《文心雕龙》,他的思想文字和道德风范,于我便有一种特殊的亲切。前年,友人彭伦君策划,为王先生出一文集《人物·书话·纪 事》,因书中收有他怀念先父的短文(即当年的悼词),特意寄赠一册。展读之后,对于他的坎坷身世、高洁的人品和治学的渊源,多了一分了解和体会,更觉得敬 佩了。
王先生生前是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的教授,曾做过几年市委宣传部长。这后一个头衔,在异化了的世界,是庸人们仰视而趋奉不迭的;那惺惺作态常使他难 堪,令他悲哀,激他思辨。作为学者和思想家,他期许后人的,一定是继续他的索求,加入他的究问、怀疑与批判,并且“根底无易其故,而裁断必出于己”。
谨以这篇短文遥寄哀思,纪念王先生。
二〇〇八年五月于铁盆斋,原载《读书》9/2008
*本文是作者提交第四届中国文化论坛年会的发言稿。
德勒兹/迦塔利(Gilles Deleuze & F. Guattari):《什么是哲学》(Qu’est-ce que la philosophie),张祖建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07。
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王元化:《人物·书话·纪事》,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
“天津教案”的隐喻
作者:雷颐
政府是由各级官员组成的。1870年“天津教案”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大的“教案”之一,在“天津教案”的办理过程中,清政府的基层官员、高级官员、以慈禧为代表的朝廷,以及官场内的洋务派和顽固派都参与其间,不论他们彼此间有多少不同和矛盾,但这种互相作用的合力,形成了“天津教案”的 “政府处理”。“中兴名臣”曾国藩,因代表清政府对“天津教案”的处理而物议沸腾,一时间成为千夫所指的罪人,他自己也大有“外惭清议,内疚神明”之感,不久便撒手人寰。这固然是他个人的无奈喟叹,其实也是清政府已丧失正确应对现实能力、进退失据、难逃覆亡命运的隐喻。“天津教案”无疑有多种研究角度,本文主要是从清政府的决策及危机处理层面来分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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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CHINA NEED ANOTHER DENG?
Lance L.P. Gore – Research Fellow at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When Jiang Zemin started to push for an all-out ‘three emphases’ (sanjiang) ideological campaign at the beginning of 1999, not only outside observers but most people inside China, including high-ranking cadres, were puzzled by the enormous energy and recourses the top leadership threw behind it, by the scope and the magnitude of the campaign, and by the ‘Yanan Rectification’-style methods used.
People are justifiably puzzled, for the campaign, which has by the time of this writing expanded from the center, from the provincial/municipal levels to county level party-state organizations, seems so far removed from China’s reality and so out of tune with the daily pursuits of the people in China’s bustling capitalistic market economy. The three emphases are on ‘politics, study, and moral integrity’ (jiang zhengzhi, jiang xuexi, jiang zhengqi). With all the ambiguities typical of the political language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the ’emphasis on politics’ roughly means to renew Marxist faith, to stay vigilant against any attempts to undermine the communist party rule and socialism, and to maintain the unity of the CCP and the authority of the party center. The emphasis on study roughly means to keep abreast with the developments of the world, learning new knowledge and technologies, and changing leadership style and methods accordingly. The emphasis on moral integrity means roughly to stay morally upright and be resilient against the corrupting influences of the capitalist world economy. The campaign consists of systematically engaging cadres full-time in protracted political study sessions, criticism and self-criticism, ‘confessions to the party’ of one’s own wrongdoings and reporting of others’ misdeeds, group assessments of progresses made by individual cadres, and topical discussions that supposedly lead to new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consensus and renewed revolutionary spirit.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