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诉讼

from 被河蟹吃掉的爱枣报。全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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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损害的名誉

今年第一期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刊登了一篇批评性报道《假称能治癌症:建生药业还在忽悠》,这篇报道

描 述了一位脑瘤患者在五棵松中医门诊部看病的经历。文中指出,这名患者使用建生药业生产的鲜药后,不但没治好病,反而有恶化的趋势,最后得出结论“鲜药不能 治疗脑瘤或其他肿瘤疾病”。报道还指出,建生药业曾因违法发布广告被药监部门查处,“劣迹斑斑”;五棵松中医门诊部则是建生药业旗下的医疗机构,存在虚假 宣传。

结果被建生药业和北京五棵松中医门诊部告上法庭。北京朝阳区法院以“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建生药业和五棵松中医门诊部作出不恰当的负面评价”为由认定该文章侵犯名誉权,判决《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书面道歉,并赔偿五棵松中医门诊部1万元。耐人寻味的是判决理由中的关键字“缺乏确凿证据”和“不恰当的负面评价”。这说明,法院也并不认为报道的事实是凭空捏造,只是“缺乏确凿证据”而已。

对 于充斥各种媒体遍布大街小巷的医药广告,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人恐怕都并不陌生,所以那篇报道,大概除了病急乱投医的中国人都能懂。也正是因此才能让原告的 “名誉”被“侵害”。然而中国现在是法治社会,即便是人人都知道的事情,在上法院时“缺乏确凿证据”也不能作出“不恰当的负面评价”。建生药业生产的鲜药 能否有效治疗脑瘤、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作为媒体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不是行政机构,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权力,记者按照采访和亲身调查了解的材料编 写的报道会被判侵权,但是有权、更有责任去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在本故事中却完全没有出现。法律有效地保障了建生药业的利益,使之可以继续如常经营、发 展壮大。关于病人和公众的利益由谁来保障的问题,则因为“缺乏确凿证据”,此处不作“不恰当的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