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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邀请,2009年4月8日晚,马普外国和国际刑法研究所(德国弗莱堡)所长Hans-Jörg Albrecht教授在明法楼305教室作了题为“死刑在欧洲的发展”的学术讲座。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高美莲教授主持了此次活动。我校刑事司法学院岳 礼玲教授及100余名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Albrecht教授首先介绍了作为讲座主线的五个组成部分,分别是:废除死刑之路、废除死刑与建设新欧洲认同感、废除死刑的法律进程、欧洲关于死刑的政策和观念,最后是讲座结论。 Albrecht 教授首先从文艺复兴时期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谈起,介绍了欧洲废除死刑的三个阶段,从时间上看,分别是:19世纪法国大革命之后、二战后和“东欧社会转型”之 后。Albrecht教授列举了欧洲国家废除死刑所采取的不同路径,如:英国、比利时、塞浦路斯通过长期延缓达到事实废除死刑的目的,法国、匈牙利通过宪 法禁止死刑,奥地利、德国、西班牙、东欧国家在政治转型过程中通过国会废除死刑等。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欧洲各国是国内刑法改革的执行者,欧洲理事会、欧 洲联盟等国际或超国家组织则是该政策的内部和国际推动者。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在Soering案和Öcalan v. Turkey案中对《欧洲人权公约》第2、3条的解释间接表达了对死刑的反对态度。 Albrecht 教授指出,废除死刑可能成为新欧洲的标志。这种共同的经历将强化欧洲认同感和道德观:反对极权政府、认同世俗社会、质疑绝对权力。教授逐一阐释了应当废除 死刑的五大论据:首先,死刑把人由法律主体变为客体,有损人类尊严;其次,死刑判决和执行过程中的裁量权不易控制,难以达到法律平等;第三,错误判决难以 避免;第四,没有科学数据表明死刑能够达到其预设的预防效果;最后,问卷调查表明,公众对死刑的支持更多的是一种茫然选择,容易受舆论影响。 在讲座结论中,Albrecht教授指出,死刑在欧洲被认为是不人道、有损人类尊严的刑罚方式,因此已被彻底废除,这一举措已成为欧洲认同感的标志。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从预防犯罪,还是从公众支持考虑,保留死刑已无必要。 讲座结束后,Albrecht教授回答了听众的提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