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其江: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瞭望》新闻周刊)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

/王其江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下发以及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行,将进一步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17个部门和有关地方,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集中方方面面的意见和智慧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已经党中央批准下发贯彻执行。目前,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此前,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这一基础上,新改革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目的就是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与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法治保障,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国情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渐显现。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诉讼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高司法效率和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应当看到,这些改革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为此,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战略部署,要求我们在继续落实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规律和经验,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新一轮改革确定思想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增强和执政基础的巩固,事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沿着什么方向改革,是首先要把握的根本问题。为此,党中央对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提出要求,明确指示改革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要着眼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 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

二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改革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法治建设道路,必须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确保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三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四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五是始终坚持统筹协调。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政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职业特点,积极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

六是始终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应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

改革聚焦司法难点热点

这次深化改革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聚焦了群众司法需求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抓住这些问题进行改革,就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经过对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本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稳步推进的要求,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4个方面改革任务。

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主要是对完善侦查手段和措施,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体制,完善人民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相关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以进一步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提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去,使之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改革的重点是,一方面,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

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犯罪,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目标。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特别是监管场所要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犯罪人员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对于不收监关押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机制,强化社会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真正在社会上、家庭中把他们教育改造好。

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方面,改革意见本着“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和培训机制,完善政法干警行为规范和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制度等。

为了把住“入口”,切实解决中西部政法干警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短缺的问题,选择部分政法院校,从军队、武警部队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定向招收部分学员,毕业后充实到中西部地区基层政法机关。要出台一系列政策,确保高素质人才稳定在一线,扎根在急难险重岗位。要建立健全政法干警每年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政治、业务培训。

在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方面,提出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以加大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法经费的支持力度,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保证政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促进司法公正。

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政法机关应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出发,使政法经费保障与国家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干部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步提高。

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连续性。与2004年的改革相比,这次改革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涉及的部门更多。中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继续落实2004年中央确定改革事项的基础上,把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纳入全党工作大局,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逐项明确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法委也要认真研究改革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准备,确保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以进一步确保我国政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者为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One thought on “王其江: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瞭望》新闻周刊)

  1. 具体内容,似乎见于《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篇文章:

    最新司法改革报告多项突破:劳动教养权力移交法院
    罗凯

    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依照公开披露的消息来看,此轮改革的重点将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具体包括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政法经费保障、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其中,在司法经费保障方面,本报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消息显示,以后法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但是,此番改革的突破不止于此,上述曾参与报告起草的人士表示,报告在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也做出很多的调整。

    消息人士透露,报告对于我国的人权保护有诸多的制度设计,原计划在奥运前期出台,但由于冰灾、地震的爆发,报告才延后至11月通过。但也正因此,报告显露出对人权的偏重。

    职权配置调整三大方面

    上述消息人士介绍说,依照司法改革的草案,在职权配置方面的改革将包括劳教制度的调整,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调整,看守所管理制度的调整等三个大的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其未经审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劳教制度受到很多专家学者的质疑。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长期呼吁取消劳教制度。胡教授告诉记者,劳动教养制度主要的依据是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1979年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由国办转发的试行办法。

    显然,一个决定实施半个世纪,一个试行办法试行20多年,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职权调整改革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司法改革报告草案将此项权力移交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化。

    此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院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其中包括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

    司改草案在职权调整方面的第二项调整就是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公安机关或者别的机关来实施。

    近年来,我国爆出大量的刑讯逼供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在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都曾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总结了导致错杀和可能错杀的冤错案件后,也曾提出其中多数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在侦查、羁押、改造主体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许多学者提出,为了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

    针对此问题,司法改革报告草案提出,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现状需要改革,应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之下,这就是职权调整的第三项内容。

    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改革草案提出,检察院主要专心做法律监督建设,以实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目标,其中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和对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监督。

    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的紧迫性

    这次司法改革对于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提出了由中央统一安排的方案,消息人士提出,此项改革措施不仅仅是为了摆脱司法的地方化难题,基层法院经费难题也具有很强的紧迫性。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由于建设大楼等原因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比较著名的有四川珙县法院审判大楼建设款1100余万,乃至“连办公用的电费都开不起”的事件,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办公楼1600万欠款事件和西安阎良区法院拖欠审判大楼700万建设款事件。

    其中,四川珙县法院新审判大楼竣工投入使用后,几乎所有和大楼工程有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单位、施工单位都成为法院的债主。总造价1200万元的审判大楼完工后,该院共欠银行贷款、职工集资款、材料款、工程款等共计1100余万元。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曾建起了人均100多平方米的豪华办公楼。大楼交付使用3年后,但工程款仍拖欠1600多万元,这其中包括300多万元的民工工资。为了讨要自己的辛苦钱,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们多次来到法院交涉。而陕西阎良区的欠款更引发民工寄贺卡讨薪的事件。

    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对于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无疑造成极大的损害。

    来自权威渠道的消息透露,一项法院基本建设债务问题的调研报告已经获得中共中央最高层的批示,这份报告提出,我国各级法院的基本建设债务已经高达94亿。解决法院经费问题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对于司法改革中的经费问题,消息人士指出,此次报告使用的是“政法经费”的概念,显然,经费问题的改革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可能还涉及到检察院、公安局等其他司法部门。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三步走

    除了已经在司法改革报告中书写的内容之外,法院系统还在许多领域进行改革的探索,也就是“做了没说”的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所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说在现有的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之外,寻找其他形式的纠纷解决办法。在我国,比较常见的就是调解制度的完善。

    “中国历来重视和解、调解的文化传统。”2008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表示,中国人以“和为贵”的态度对待纠纷,喜欢诉讼外解决纠纷,所以中国的调解机制一直传承下来。

    而在美国、欧洲,替代性纠纷解决(ADR)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比如说,美国1990年通过的《1990年美国司法改革法》和1998年通过的《美国ADR法》都对此做出不少规定。受美国影响,1999年英国公布的《民事司法改革报告》,也号召增加ADR的使用。2002年,欧盟也通过的《民事和商业案件ADR法》。

    显然,在司法审判之外,寻找包括调解、仲裁等方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也是全球性的趋势。

    2007年初,最高法院成立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对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沈德咏院长提出了分三步走的改革设想。

    其中,第一步是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问题。第二步是出台政策规范,由执政党中央统一部署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步是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上海浦东法院2006年就开始了诉前调解的试点。

    其基本做法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对部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委托诉前调解员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经法官审查后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启动诉讼程序。这些被委托的调解员或者调解机构跟法院之间是计件付费关系,每个案件调解成功可从法院拿到60元,不成功30元。

    对于这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中国的种类比较少,主要以调解为主;这种方式还可能造成法院变相的甩包袱,避免或减少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可能有损于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本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起草了第五稿,正向各地法院征求意见之中。12月2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还专门针对人民调解的立法在上海召开了座谈会。

    调解不成 法官应回避

    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调解机制,在这个前述国际研讨会上,沈德咏院长提出要规范和完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法官在庭前参与调解的案件,调解不成的,该法官一般不宜参与该案的后续审理。”在完善调解程序方面,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沈德咏提出“法官作为调解和作为裁判者两个角色的冲突协调问题”要重点注意。由于我国各级法院存在不少审判员经常以调代审、多调少判的现象,沈德咏的这个意见显得非常重要。

    “调解方案应以当事人提出为原则,法官提出为例外。”对于调解方案,沈德咏提出,调解方案应以当事人提出为原则,法官提出为例外。要避免法官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之后,一味的去说服、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提出的处理方案。

    如果让充当调解者的法官继续审理同一个案件,当事人就会担心因为自己在调解中如果不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法官可能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沈德咏提出,这么做有违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也有损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也是造成当事人不自愿履行调解协议的重要原因。

    调解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避免强制调解,否则将在执行阶段带来极大的困难。北京市某区法院很早就进行了调解的试点。但是有数据表明,该法院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愿自行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数量不断上升。这个数量甚至超过了该法院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数量。

    对此,沈德咏提出,只有依靠较为准确的事实提出处理方案才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才能减少当事人的反悔,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沈德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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