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法学院安守廉教授谈残疾人保护法问题

安守廉:应找适合自己国情的模式
时间:2007-01-17 16:39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很高兴与大家交流我自己的想法,我在这儿并不像各位都是残疾法方面的专家,我要介绍的主要是根据外国专家的文章介绍一下,主要讲五点。

第一点,是关于历史,温故而知新,我想这个历史对残疾人是不好的,是令人羞辱的。比如在美国,现在还在对智障人进行绝意。提到这些并不是想把美国至于不当的批评中,我想强调的是我们要全人类面临共同的挑战。

十年前我联系富有的外国朋友,希望他们捐款帮助中国的残疾人儿童,有些人说我在浪费时间,因为这是很长时间不会变的,我不相信这样的话,今天上午中国同行发言都很好,我们看到了中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了进展。所以我们知道每个国家在这方面的历史是相似的,我们要作出更好的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

第二点,涉及到残疾的定义,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任何社会对残疾人的标准不能局限于历史上某个时期的规范,前面讲了历史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着变迁的形式而变化,与时俱进,不断的与时俱进,应该扩大、变化,比如说在美国。并不认为有残疾人的人却不认为有严重的残疾,从而保证了由政府给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反过来也一样,我想说的是,我们的定义必须有创造力,是变化的,开放式的,不断变化的,因为世界在变化。随着世界的变化,残疾人的概念已经变了,我们已经确信的是还要不断的变化,而且残疾人的定义越来越大,适用于更多的人,比如说你看全世界的趋势会发现,因为各个国家越来越富裕,他们对于残疾人的概念也越来越宽泛。有一些朋友,他们在加拿大斯坎勒普亚纳国家,他们国家的残疾人数众多,比世界平均数字还多,他们的定义很宽泛。

第三我们要注重共同之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模式,我们有很多的模式,各有长短,请允许我概括的介绍一下每种模式的特征,主要是两种,一个是权力为基数的模式,还有是以社会福利为基数的模式,这里还有很多专家,对这些模式的了解比我多得多。首先以权利为基数的模式,在刚才的演讲中也提到了,他们强调个人的权利,这种模式下,个人有这种权利,而且个人主张权利的责任主要是在这里,但是大家必须要知道,至少是在美国,政府还有很多社会福利方面的责任,即便是在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模式中,政府还有社会福利的责任,相反还有社会福利模式,政府有很大的责任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帮助,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知道,我们其他的同事也提到了,在欧洲,个人越来越重要了,个人权利越来越大,所以我说这种模式并不完全排他的。

每一个模式都有他的优势,它的优势、它的好处恰恰说明其他模式的弱点,有利有弊。比如说,以权利为基础的模式有它的优势,在哪里呢?它应该适应于飞速变化的社会,而且对这个变化更敏感,不管是积极的变化还是消极的变化,而且对个人的特殊需要的关系非常密切。因为其实这个人对自己的状况更了解,个人权利涉及到个人权利诉讼,但是诉讼并不一定是唯一的方式,还有行政的方式,也不一定非要起诉啊,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特殊的语言让大家都能够了解。

以权利为基础的优势还有可能对公民,对有残疾的公民非常好。它可以给一个很强烈的信号,给全国发出一个信号,提醒大家,残疾人并不是孤独的,而且他们有权得到社会的帮助和保护,和其他人一样。我做了很多公益事业,在奥运会方面做了很多的公益事业,我们看到残疾人了解自己权利,觉得自己属于整个社会,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及时提供救助。美国是很大的国家,受到歧视的人可以更好的得到救助,更快,公民采取行动比政府官员采取行动要快得多,这样有利于公民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是权利导向模式也有一些挑战,我想实话实说。比如说对个人的要求很高,很大责任在个人。如果个人能力很强,而且了解很多情况,得到其他人的帮助,咄咄逼人,他们就会得到很大的帮助。如果一个人正好相反,很多权利主张起来比较困难,这样对于权利导向模式很重要。所以我们要不断的向残疾人介绍他们的权利,非政府组织、法律人员,应该帮助他们享有权利,并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知道如何有效的救济,这非常重要,但是这样有挑战。哪些情况才能是充分的代表?这个很难,特别是对智障人士,在这方面难度更大。在我个人的经验,在特殊奥运会上的经验。低估智障人士的能力,我们大约40个人,有著名的学者和商业人士。我们有很多这方面的例子他们在智力方面有缺陷,但是有的时候他们的见识比我们还强,我们是没有智障的,但是我们不能低估他们的能力。

权利导向的模式的挑战是在于可能像社会福利模式那样产生系统性的影响,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了,第一个方面是前面提及的长处,就其本质来讲,诉讼仍然是个人权利得以确认的主要渠道,比起立法和归条而言往往比较具体,是针对某一个问题或者某一个人,而不是试图成为全面的有体系的针对所有人的议题。第二除非是最高法院或者比较高层面的法院,法院效力不如立法和其他行政机关。第三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法院缺乏真正自我执行的权力,因此其判决得到执行,最终有赖于大众对法律的尊重。

让我再来谈一下社会福利模式的优缺点,首先这个福利模式的优点是积极方面的,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良好运作的社会福利模式比起权力导向模式不太容易让某些人无法跟进。也就是说,如果有足够的政府资金的保证,如果有政府的远见,如果有关爱的官员、活跃的政府组织,见多识广的公民群体,就不太会有人到贫穷当中。

但是,社会福利模式有一个问题就是它不太有活力,还容易产生机构管理方案、配额和类似的东西,等等。也许我的朋友不同意我的说法,但是福利模式我们要和官僚机构打交道,比如说在美国,我们现在正在鼓励残疾人士生活在社区里而非生活在一个机构当中。因为把它放在一个机构里,容易把他们同社会隔绝,另外欧洲的模式现在也开始结合美国的权利模式的一些优点。因为它们觉得应该帮助减少成本,它们觉得美国的权利模式能够减少成本。但是福利模式我们比较容易计算成本,但是权利模式,我们不太容易计算成本。

因此,对这两个模式的评论构成了我的第四点。每一个国家在建立起来自己模式的时候,他们都需要做两件事情。一要关注自己本国的特色、自己国家的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应该注意世界的趋势、世界的义务不是一个国家能够回避的。无论是福利模式还是权力模式都有其自己的背景,也反映了他们所存在的社会的重要价值,正如施泰因教授在他的论文中阐述的,很显然,导致制定美国的残疾人法的运动,部分是受了民权运动的影响。因此,要想成功,每个模式都要跨越自己。比如说美国的残疾人法的前提和依托在于其运作是基于充分活力的法律制度,并且有强大的富有强大的企业精神的律师群体,因此建立模式的时候要考虑趋势。

现在我要讲第五点。虽然每个国家要考虑自己的条件,我们也要认识到,世界上有一些总的趋势。尤其是最近联合国推出了残疾人权利的国际公约,也说明有一个国际趋势的存在。它强调了七大人群,是作为联合国的第七个最主要的人权公约和新千年以来的第一个公约,它规定了对残疾人有深切的义务,其他的几位朋友都参与了公约的制定,我们对此表示感谢,同时我们还希望在必要的时候他们会谈及公约的相关部分。另外,我们要注意到,每个国家的公民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如奎宁教授观察到的,传统的社会福利成本已经无法维持了,因此我们需要更积极的公民,我们需要劳动力市场的帮忙。根据它的建议,一个有活力的公民社会就有潜力减轻原本对国家而言过于沉重的成本。许多国家的经验也表明无论是在权利导向模式下的国家还是社会福利模式下的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获得完全的法律保障和社会福利,一个积极参与的公民社会是必不可少的。我自己与智障人士工作的经历也证明了这一点,为残疾人建立广泛的渠道,使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之士,使他们实现潜能,不仅对他们自己,也让社会分享他们的劳动成果,使他们收益。再次感谢大家给我这个机会,我会从大家的讨论中学到东西。谢谢。